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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感文章之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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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摘 要: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比较笼统和保守,不能与当今经济的发展相融合,本篇文章主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反不正当一些我们常见的生活用品可能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这些老品牌,良好的声誉是经营者在多年的辛苦的结果。相比之下,当今时代的电子类的产品却能很快打响名声,很多年轻人都是果粉或者是米粉。在判断时,一定要结合商品的性质以及销售时间作出判断。

销售范围具体到商品而言,就是指该商品市场的辐射范围。通常而言,商品销售范围越广,知名度越高,消费者越多。在我国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以商品的销售范围来确定的,往往销售范围越广的商品被保护的范围和程度越高。这是明确该范围的目的所在。

市场占有的比率如何,其直接表现就是销售额的高低。衡量销售额的角度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销售额的高低,该商品的销售额很高的话,直接反应了其市场占有率就高。第二种是销售额的发展态势,该商品如果还呈现一种不断增长的态势,也反应商品的声誉好,受消费者欢迎。
通常而言,不同类型的商品的市场地位也是各不相同,但是通过确定其销售对象可以确定其相关消费者的范围,最终也会对知名度的判断产生影响。因此法院在进行判断时要考察该类销售对象对商品知名度的准确影响。

越是如今的市场经济社会,商业竞争越激烈,商品要获取知名度就离不开企业的大力宣传和推广,广告宣传的时间长短以及广度,对广告效应产生怎样的效果都有很大影响。往往一些大企业每年在商业广告上投入的成本都很高昂。所以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要结合行业的特点,还要考虑到宣传以及方式商品的推广的不同,从而判断其知名度。

在这种舆论社会,包装社会的大局面之下,很多公司也愿意包装自己,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借助一些公关公司的评奖活动,甚至于花钱买奖。但事实上这些社会评价并不是客观的、有效的。如此情况下,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各种评奖结果的证据时,要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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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奖活动主办方的权威性以及合法性进行一定的调查和综合判断。
同时,这种评价结果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而已。
二、特有包装、装潢的含义和界定
(一)特有包装、装潢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 “特有 ”的含义未作出界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认为 “特有 ”指相关商品所不通用的,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包装 ”指为了识别、方便携带和储运的目的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性器物; “装潢 ”指为识别商品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附加的有关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②
(二)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条件

特有和通用是相对的,通用的包装、装潢变成特有的途径就是通过使用,获得相关消费者可以将之与其他包装、装潢区分的效果,才取得了所称显著特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不能被认定为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情形: “(一)如果仅仅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话,不能认定为特有;(二)或者说
是该包装、装潢如果仅直接体现了该商品的质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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