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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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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的论文.doc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的论文论文关键词:故意伤害案件民事诉讼请求权论文摘要:故意伤害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如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实现自身的诉讼权益,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实现权利的途径,被告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就以上问题做了以下论述和分析。笔者在本文的论述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权利人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 1 、诉讼主体特定性。 2 、诉讼请求范围受限性。 3 、行使请求权时间的宽泛性。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为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最迟应在一审庭审前提起,以防止其权利行使过于随意。在适用法律的方面笔者认为有以下特点: 1 、适用民事法律的有限性。 2 、证明标准的双重性,认为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无罪不能等同于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尚未统一的问题上着重论述了对在逃的被告人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的问题。和受雇人被人伤害的诉讼请求权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对在逃的被告人不能缺席判决。理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等同于单一的民事诉讼,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若进行公告送达导致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羁押期限过长,为最大可能保护受害人诉讼权益,建议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救济,一是鼓励在案的被告人进行全额赔偿,将附带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二是允许在逃的嫌疑人归案后自愿赔偿。在受雇人被人伤害的诉讼请求权的选择问题。不主张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将雇主与被告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并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做了粗浅的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故意伤害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如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实现自身的诉讼权利,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实现权利的途径,被告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就以上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一、被害人诉讼请求权的法律特征。佟柔先生在其主编的《(二)证明标准的双重性。在审判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大多为公诉案件,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大多是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证据,其证明的对象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罪轻罪重以及如何科以刑罚,而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所举证的大多是被告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成立,和物质损失是否存在及物质损失多少的证据,其证明的对象是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确定被告人赔偿范围和数额的问题[7] 。这就存在着在刑事诉讼中经控辩双方庭审质证的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一种情况是经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附带民事原告人就减轻了举证责任,其诉讼权益极大可能得到保护和实现。另一种情况是若经法院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那么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呢?笔者认为,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前提是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无罪不能等同于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无罪既可能是主体上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犯罪事实存疑推定无罪等情形,但是针对被告人无罪的刑事诉讼的审结,不能直接推定被告人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审判证明标准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但民事诉讼审判适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或者在事实真伪难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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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3 KB
  • 时间201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