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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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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型)( 2013 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2013 版) 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见附表) 的规定, 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 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 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 含宫外孕)、流产( 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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