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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系统高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暂行规 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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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系统高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6-09-19 14:30:14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系统高层电梯的维修养护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产系统直管高层电梯的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为保证高层电梯设备的完好和为今后电梯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高层电梯在接管以前,接管单位要做好以下各项接管验收工作:
           1、电梯接管单位接到移交单位的"接管通知"后,即应组织由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接管单位如无技术力量,也可委托电梯专业维修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验收可分为二次,第一次为初验,如发现问题应商定解决意见并确定复验时间;如未发现问题,则可免去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应限定解决期限。对设备的缺陷及不影响使用的问题,可做为遗留问题与移交单位签定协议保修或付款补偿。验收后的验收单与协议等文件应由电梯接管单位签署。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或已达到报废程度的电梯,原则上不得接管。
           3、验收的具体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交验时应提交完整的电梯设备安装与建筑施工图,包括竣工图;安装说明与使用说明书;隐蔽工程记录与性能测试记录;装箱单;配套产品合格证;随机工具与备用品、备用件。
        第四条  高层电梯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更新改造后的电梯, 必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即劳检所,以下简称为特检所)签发的《电梯准用证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五条  高层电梯管理单位,应对在用电梯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行。经整改并经市质监局特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第六条  为使电梯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应加强对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电梯保修制度,保修方式可采用委托保修和自保两种方式。委托保修为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市质监局"安全认可"的专业维修部门进行保修,并按有关要求签订保修合同。保修单位按合同中条款要求,对电梯进行保修服务。如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具备电梯一般维修保养能力,也可采取自保形式,但须经质监局特检所考核,并经安全认可发证后发可从事保修业务。保修单位应具备一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经营范围相符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与保修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有足够数量的经市质监局(劳动局)特检所培训考核取得"电梯保修作业资格证"的专职保修人员;有与电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电气、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比较健全的工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保修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维修保养工作制度;维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高层电梯管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电梯安全及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电梯档案资料,并实行一梯一档案制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用电梯所处地址、名称、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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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