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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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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
  应否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兴旺国家积极倡导对国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开展中国家那么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对其财政收入的损失较小,而像我国等开展中国家,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虽然T有逐渐减税的规定,但在很长时间内关税收入仍将是这些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如假设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损失。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国带来的弊大于利,征收适当的关税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开展和经济的安康运行是非常必要的。但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形式进展征税,既没有以往的经历可以参照,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讨论和解决的问题。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将遇到的问题1.有效征税凭证的消失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定货、支付都通过网络进展,这样传统的一些票证;单据就被取代,而且所交易的商品都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也不需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就可以实现。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型商品的监视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2.是否国际贸易的区分问题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完成,并没有物理上的贸易地点。“常设机构〞这种传统的界定纳税主体的方法也就变得模糊了,因为外国企业无需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只要通过本国效劳器上的网址便可与国内的企业进展在线交易。而效劳器或网址能否算作常设机构,如今的税收政策中还没有确切的说法,即便经济合作与开展组织(ED)在2000年3月发布的相关草案中提到如何在电子商务中运用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但也没有涉及是否应对常设机构概念本身做出新的界定。这样如何确定该贸易方的国籍并判断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就成为一个问题。在不能确定是否为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关税的征收也便无的放失。3.货物贸易还是效劳贸易的界定问题由于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效劳,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征收关税的方式难以再使用。如一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交易方式向在另一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阅读或下载其喜欢或所需要的文章资料及乐曲。那么该出版商与客户之间进展的是货物贸易还是效劳贸易呢?不对此加以界定,在关税的征收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各国之间的分歧。对于上述诸问题,其关键还在于国际规那么的制定,要求国际社会能确定统一的规那么和条款来对电子商务所遇到的税收新问题进展约定和协调。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1.加紧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在税基确实定问题上,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在1994年就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digit)的数量为课税根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也有一些缺点,如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按一样标准课税可能有失公平。针对这一缺点,可以考虑对传输对象的不同内容和不同性质在不至造成烦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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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冷瑟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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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