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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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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励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泸县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原《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户籍在我县,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月夫妻双方总和为5元的标准,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六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帐共同管理。县、镇财政分别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第七条 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按年人均60元的奖励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其中,省市两级财政承担年人均15元、县级财政承担年人均5元,其余40元由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奖金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对象资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整理、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调度和决算。
  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独生子女父母专项经费的发放。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列入相应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
  第十条 县镇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截止于当年9月30日申报核定人数,作为次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人数,层层汇总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当年的奖励资金安排、发放、管理、结存等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执行中因奖励对象人数和应计算的奖励时间发生变化的,由镇财政安排解决,并按实际情况在决算时作出情况说明。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实行申领制。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每年9月30日前持《户口簿》和《光荣证》到户籍所在镇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审核表》,申请领取次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符合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的奖励对象,于每年10月5日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10月15日前编制成《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领花名册》,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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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