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中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增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国海关法》(如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公司,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持续加工,并享有全额保税的公司联合体。
第三条 牵头公司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当具有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并且承当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公司应当承当有关连带责任。各成员公司间因纳税所导致的纠纷自行解决。
第四条 保税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品监管规定的管理制度;
(二)生产的产品应当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核心出口创汇商品;
(三)具有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
(四)具有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品和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且有相应的安全设施;
(五)应当根据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状况的帐册;
第九条 海关应当根据海关监管的规定,根据和进出口货品直接有关的公司、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和进出口货品的具体状况,拟定海关稽查核心。
(六)配备经海关培训承认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申请建立保税集团时,其牵头公司应当向海关交验如下证件:
(一)《保税集团申请书》;
(二)集团牵头公司及其构成成员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影印件;
(三)集团内各生产公司出口产品的加工工艺环节图和各加工环节对的合理的耗料定额等有关资料;
(四)集团合同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六条 经海关实地勘察并且拟定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海关予以核发《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增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国海关法》(如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一是增长了对海关实行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本性措施。《决定》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公司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和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有关公司、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拟定海关稽查核心。
第七条 保税集团经批准成立后,如果有增长或撤销集团成员公司等状况时,其牵头公司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登记或撤销手续。
第八条 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件前,其牵头公司应当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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