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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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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以年平均3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进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5年,全年保费总收入为4927亿元,保险业在促进国民经济进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完全理解。二是格式条款支配不合理、不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地方商定,而不是集中在一起表述,简洁误导投保人。三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爱惜,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
(四)客户对保险合同不了解。保险的专业性比较强,而我国由于保险进展的时间较短,保险学问的普及率很低,公众对保险的熟识程度受限,对保险基本原理的不了解,自然对保险的熟识产生许多偏差,对保险公司的很多合理合法的做法也就不理解,甚至还有部分的人抱着投机的目的投保。同时,大多数客户不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清楚、不明确,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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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法制不完善。虽然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后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照旧未形成完整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在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六)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保险行业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后,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协商与保险公司达成全都的状况下,只能实行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气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而仲裁或诉讼又较为简洁。在上述途径无法有效维权的状况下,消费者可能长期持续向监管部门上访,或者将冲突扩展到业外,向媒体或者消费者协会反映,使保险公司被频频曝光,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严峻损害。
二、削减保险合同纠纷的建议
(一)加强保险人教育和管理。一是严格依据保险人要求选人和增员,留意道德品质的考察,吸取有确定专业素养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二是加强对保险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文化、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三是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杜绝误导、诈骗行为的发生。四是建立保险人信用评级体系,并制定相应奖惩措施,从利益上引导其规范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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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服务。一是严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续,理顺和完善签发保险单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内部手续制度,严格审查投保单,重视保前实地调查及风险评估,分类进行承保。二是改进保险理赔服务,推动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建立专业学问过硬的理赔队伍,保证理赔的公正、合理和精确;提高保险理赔时效,简化理赔程序,削减理赔时间;供应人性化服务,在理赔过程中,对客户进行心理劝慰,供应专业关怀和指导,增加理赔的透亮度,与客户急躁解释和沟通,提升客户对理赔的满意度,以削减和化解保险纠纷。
(三)推行保险合同条款的通俗化和标准化。中国保监会出台的《推动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看法》,该指导看法要求:寿险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时,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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