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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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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 )西民初字第 1623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 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男。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系西华 148 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泛区支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武,男。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男。委托代理人毛长征,男。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毛长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输公司诉称: 2009 年1月 20 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一份,原告将豫 p90188 乘龙箱式运输车在被告处投保, 承保险种有: 机动车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复盖,保期自 2009 年2 2 月 20 日至 2010 年2月 19日, 保险费 元。合同签订后, 原告及时交了保费。 2009 年 10月 29 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段和刘洪彬驾驶的货车相撞, 造成两车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我方车损 2627 0 元, 刘洪彬车损 17865 元。原告申请被告理赔, 被告以是西华县价格评估鉴定的为由, 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向法院起诉, 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如果本案确为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在应当就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请求的数额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 对原告提出超额部分不予理赔, 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 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 、财产保险单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损失保险( a), 第三者责任保险(b), 车上人员责任险, 不计免赔率; 出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 2 、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 41272220091029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以此证明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 原告承担主要责任, 就自己的车辆除强制保险外自己的车辆承担 30% 的责任,对对方的车辆损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3、 2009 年 12月 16 日刘洪彬收到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损失款 11105 元。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 3 发票两份,以此证明出事故后吊车的费用。 5 、河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两份,以此证明修车费用。 6 、西华县价格认证书两份, 以此证明该证据与修车发票是一体的, 是交警大队委托定损的。 7 、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 被告保险公司已查勘本文由论文联盟理现场,该证据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 8 、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 以此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理赔, 但实际数额太少。9、照片及材料 18 页,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理赔的材料准备齐全。 10、营运车辆管理合同书一份, 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志强。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保险条款一份, 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未投交强险部分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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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