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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材料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之我见.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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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库存材料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之我见【摘要】目前, 有关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解释不是很清楚,很容易迷惑初学者, 而且有些会计处理也不太妥当。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关键词】库存材料; 盘亏或毁损; 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企业原材料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是:原材料盘亏及毁损时,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贷记“原材料”科目。如果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 即下文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 ,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 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部分, 2 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笔者认为,有关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解释不是很清楚, 很容易迷惑初学者, 而且有些会计处理也不太妥当,比如, “管理不善形成的被盗窃、霉烂变质净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同时也属于一般经营损失要记入管理费用”这句话怎么理解?库存材料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何时转出?残值部分涉及到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吗?下面谈一下笔者的看法。一、库存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一)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与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含义不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1993 】第 134 号) 第十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 第 38 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 3 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 自然灾害损失; 2.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 其他非正常损失。以上条例及实施细则(简称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强调了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客观事实和管理不善这一主观因素。如果因过期失效、水份蒸发、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相对应, 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应当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强调的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这一不可抗力客观事实造成的损失, 不包括税法所说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主观原因形成的损失。非常损失与一般经营损失相对应, 一般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二)库存材料毁损,残料价值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库存材料遭受税法所说的非正常毁损后,剩余的残料价值并不是已经损失掉的部分, 残料或许还可以作为原材料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 即使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 也可以直接对外出售。无论出售残料加工成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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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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