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弃增值税免税权的声明
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本人)应税服务的项目(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但我单位(本人)自愿放弃免税权,并保证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应税服务(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再申请免税。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负责人):
声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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