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9 年 2 月)
为加强对本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 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北京市钓鱼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9 年 2 月)
为加强对本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依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 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具有本市户口以及常驻本市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士, 本人爱好钓鱼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区县钓鱼协会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团 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中的个人成员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条会员入会程序
(-)钓鱼爱好者可向区县钓鱼协会及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尚 未建立钓鱼协会的区县、行业,钓鱼爱好者本人可直接向本协会提出入 会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后,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对本市钓鱼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非本市人员,经批)隹,可发 展为特邀会员。
(三)本协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会员证须经年审合格登记后有效, 未经年审合格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本协会的活动指:
(1)协会举办的钓鱼活动。
(2)代表本市参加省际竞赛或交流活动。
(3)代表本市参加全国钓鱼比赛。
(4)代表本市参加的国际间竞赛或交流活动。
(5)协会组织的培训I、讲座等其他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惠权。
(1)在本协会特约渔具店购买商品享受会员折扣价。
(2)在本协会指定渔场垂钓享受会员折扣价。
(3)享受本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1)会员有权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会员有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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