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基本原理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教育法是什么?(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教育法出自何处?(三)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教育法的实质是什么?(四)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五)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教育法是规范(即“管”)什么的?从范围来说,它调整有关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狭义上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形式渊源教育法的渊源,一般是指教育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通常讲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其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1)教育基本法律2、教育法律{(2)教育单行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1)地方性、补充性的地方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只在本行政区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法则等方面规定得更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5、教育规章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统称为“行政规章”其中属于调整教育范围的,统称为“教育规章”或“教育行政规章”。三、教育法的体系所谓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学原理,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它是一国教育法按照一定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重要方面的、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四、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责任”一词在一般意义上有两种含义:一是份内应做的事,如“尽职尽责”;二是指未做应做的事所应承担的义务性后果,如“追究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同义,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通常在说到法律责任时,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基于此,对教育法律责任做如下定义: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学意义上理解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机关问题:一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二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三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一不赞许态度。其实质是国家强制矫正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而补救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的手段。是社会主义法制“违法必究‘原则的具体体现。(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是指法律责任的内部要素,即教育法律责任是由哪些内容要素构成。1、制裁。就是惩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制裁手段表现在教育法律责任上有以下几种:(1)对人身的制裁(人身罚)。(2)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3)剥夺财产(财产罚)。(4)申诫罚。2、补救。就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弥补造成的损害。(1)财产上的补救。(2)精神上的补救。(3)对违法行为的否定。3、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务。制裁与强制的区别体现在:(1)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的实质则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2)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而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处理或结论(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但并不是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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