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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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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融资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邻水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获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票据行为,是农村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纳入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本办法所称贴现仅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开展贴现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二章贴现基本条件
第四条贴现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三)持票人资信状况良好;
(四)持有尚未到期且符合法定要式、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能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和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持有有效的贷款卡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法定要素不齐全;
(二)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样;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
(七)对汇票取得合法性有疑问的;
(八)承兑附有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办理贴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期限、金额和利率
第六条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则加上法定节假日)。
第七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八条贴现利率应在考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成本、风险因素、市场价格等因素后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四章部门分工
第九条办理贴现业务的公司业务部、小贷业务部(以下简称客户部门)是贴现业务的受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贴现申请,确定贴现申请人是否已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初审汇票的基本要素、背书及签章和鉴定票据真伪;
(三)查询票据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间;
(四)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和汇票的交易背景;
(五)根据有权审批人意见,与贴现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
(六)汇票到期前向营业部提示收款,汇票逾期后追索;
(七)建立并管理贴现台账、贴现业务档案;
(八)保管应由客户部门保管的凭证。
第十条会计清算中心是贴现业务的审核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经办汇票查询查复事项;
(二)汇票遭承兑行拒付退票后及时提告客户部门。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是贴现业务的审查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查贴现申请人是否具备贴现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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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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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