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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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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货币
专利技术
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召开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东会议未能形成决议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形成决议,该决议全体股东必须承认并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选举产生。
董事应当完全遵守本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全面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应当依法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董事权利。
董事为履行职务招致第三方对董事进行索赔,给董事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当补偿,但董事自身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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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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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