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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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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在国家税务总局 2000 年5月 16 日颁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中,对涉及无形资产的会计事项从税收上作出了规定; 2001 年1月 18 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对无形资产会计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以下简称《制度》)。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计价、摊销,无形资产的捐赠与受捐,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等,按《准则》、《制度》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诸多差异。如何正确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和涉税会计事项调整,如何利用两者的差异进行税务筹划,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一、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 1. 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扣除办法》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此前提下,税前费用扣除必须遵循五项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必须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属资本性支出,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摊销。上述各项计税原则,有的虽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名称相同, 但两者目标不同(一是为计税,一是为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口径不同(如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按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而计税中的收入则是应税收入,费用则是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时,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2. 无形资产计价的差异及税务筹划对外购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办法》第 28 条规定: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 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准则》规定: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两者规定基本相同。但税法还规定,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超过 10% (含)时,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仅可以全部据实列支,而且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在其当年应税所得额中(但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再直接抵扣 50% 。这项加扣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第 107 条规定中关于永久性差异的四种类型的第四种情况( “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相符。因此,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是否可以加扣及加扣多少。财务会计不能将加扣的开发费用记入“无形资产”,只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在无形资产会计中,不论通过哪种渠道增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格必须根据真实、合法的会计凭证确认、计量,只有在企业合并、分立或改组时,才能根据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无形资产价值确认入账。有关评估机构应委托单位之邀或每年例行对最有价值品牌进行研究评估,这种评估尽管也是采用公认的科学方法,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认知性,有可见的“品牌效应”,但企业不能据以入账。我国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照世界最有价值品牌的评价,从 1995 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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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