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来源:昭山示范区管委会作者:编稿: 2013-12-02 【字体: 大中小】点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实施。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下称“征拆机构”)承办。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拆工作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统计、城管执法、农办、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水务、旅游、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第五条市城区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下称“征拆资金”)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拆资金概算由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 80% 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拆资金专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征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 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县(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范围被征拆房屋面积和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的认定。征拆机构应当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查询。征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征拆工作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第七条从事征拆工作的人员,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八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

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mh900965
  • 文件大小37 KB
  • 时间2017-06-20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