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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案例精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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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篇一: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 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 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 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 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第
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 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 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 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 法。“
犯罪、犯罪构成
一 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说):
一是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不 可能或危害不大的不是)
2、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的问题 坚持历史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本质的观点,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不应罚与不需罚区别)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 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 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在各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升,就成为犯罪构成的 四个一般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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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