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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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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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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或存在难点设计项目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要求》的要求。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依据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依据如下:
1、城市路网规划;
2、项目批准文件及设计委托书要求;
3、相应的勘察成果;
4、市政公用工程主要技术规范和规程;
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工程建
设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
7、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8、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技术要求;
3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9、设计合同。
第四章 设计前期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委托后必须进行详细现场调查,设
计前期需通知业主一并进行现场踏勘,了解现场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对地下管线调查需详细,必要时需挖探,探明
管线位置及高程,同时必需联系工程范围内的各地下管线单位,进行管线
会签,避免开工后由于地下管线原因,发生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需详细调查施工障碍物,确保施
工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拆排迁情况应在图纸标明,并在说明中详细论述。
第二十五条 各设计单位必须进行详细的物探及管线调查,并与建管
中心拆迁部沟通后,依据管网综合规划图做管线排迁方案图,分别出拆迁
平面图及管线排迁方案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应详细调查工程范围内拆排迁情况及
可行性,避免开工后由于拆排迁原因,发生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 无管网综合规划时,对于影响市政整体设计的管线,按
照“就近、就便、小让大、支线让干线”的原则进行拆排迁设计。
第五章 工程勘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工程勘察是指工程的测绘及岩土勘察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报告名称必须与工程名称及标段一致。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前应详细进行现场踏勘,重视对地下公用设施、
文物的保护,保证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建管中心实行勘察大纲制度。
勘察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业主
对工程要求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勘察大纲,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
4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加强过程管理,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
足设计要求。并上报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勘察单位要加强对经业主或建管中心批准分包的勘察工
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是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质量的
重要环节,未经审核(审定)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提供给建设单位和设计
单位使用。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长城乡字[2006]178 号文件《关于加
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岩土勘察报告需及时上报建管中
心,经具备岩土勘察审查资质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如项目不具备出详细勘察条件时,应先出初步勘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积极配合勘察文件审核及审查工作,对于审
核及审查意见应及时进行回复。
第三十六条 当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现场勘察结果存在异议时,勘察
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复核,必要时需进行复测或补钻。
第三十七条 施工时如现场地质情况与勘察结果不符,而引起设计变
更的,将对工程勘察单位处以同设计变更费用相等的罚款,但不超过勘察
设计费。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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