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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税务背景下的预算会计论文.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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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税务背景下的预算会计论文
一、高校涉税业务
高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人才培育、科学争论、服务经济社会进展、文化传承创新。为充分履行四大职能,高校相应开展各类业务,这些业务中存在较多涉税事项。现在就高校主要有一个系统性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特殊清晰明确。但是针对高校,税法规定高校科研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针对征收中的一些细节却未做明确规定,比如如何解决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纳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明确解决。又如营业税定,按规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范畴(除满足企业内部支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务对象仅限于师生,其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对免征税收入另行再征营业税又略显不妥。再如增值税身份认定问题,营改增以后,大多数高校的应税(增值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几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触。当前有的省份考虑实际将高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由此可见,无论是税收缴纳还是税收征管,明确的政策依据的确是高校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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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意识比较薄弱
长期以来,高校的税收优待政策较多,很多业务属于免征范围。因此高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意识未建立起来。同时,由于高校免征优待政策间隔,并未统一归集成一个系统,导致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把握尺度欠缺。税收优待政策一旦终止或变动,简洁导致高校产生纳税违规风险。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待政策的通知》将高校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待政策全部废止,这样的相关学问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认知中,简洁带来纳税违规风险。
(三)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
新高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权责发生制,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未产生根本转变,收付实现制核算所带来的收入成本配比问题照旧存在。高校会计反映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融合仍存在确定问题。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税收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础差异带来的一些问题。依据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科研项目收入在资金到账时,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其项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应分摊在多年,并且,当前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对科研收入征税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合适的做法。再如高校经营性收入征税问题。现行预算体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统一纳入预算,预算编制理念为大预算概念,强调收支两条线;而从税收体制来看,强调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种潜在冲突,高校的经营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对其征税也带来难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务中,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实现均共用同一资产,难以精确界定折旧计入额。因此,对高校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税收相关制度曾提出对高校依据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方法,但执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触。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并未形成共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将征收率简洁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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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lph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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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