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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NAFMII规则0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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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MII规则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七条   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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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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