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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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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z.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根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构造;〔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其**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标准性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工程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展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转让工程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响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展调整。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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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平安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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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