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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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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为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及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审计、监察、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经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房屋征收决定实行市或区政府决定制度。
市政府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由本级政府或区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征收。
市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区政府负责征收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审定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的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入户调查登记,调查的结果应当在征收区域内公示。需要向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核实的,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工作经费从征收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征收人应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下列标准将征收补偿资金拨付到征收部门专用账户: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20%计算。
第十二条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征收补偿方案已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30日以上;
(二)已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
(三)应当听证的已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了方案;
(四)对被征收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征收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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