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报检员
基本要求:
掌握报检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掌握报检员的权利与义务
《报检员资格证》
注册登记
《报检员证》
第一节报检员资格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报检员资格,并获取《报检员资格证》。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后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二节报检员注册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报检单位向备案或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节报检员管理
1、《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
2、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报检员证》有效期2年,在届满前30天可办理延期申请;
4、《报检员证》遗失,在7日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补发前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5、《报检员证》的注销管理:
(1)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2) 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4)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的。
6、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
7、日常报检实行差错记分管理。
(1)记分方法:
①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4分、2分、1分四种。
②记分周期为一年度,满分12分。
③在同一批次报检业务中出现两处或以上记分事项,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④注销后重新注册或变更个人注册信息换发《报检员证》的,原记分分值继续有效。
⑤对记分有异议,可当场或在3日内提出申诉。
(2)监督管理
①一次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3个月。
②同一记分周期内,暂停报检资格期间或期限届满后,被再次记满12分的,暂停报检资格6个月。
③暂停报检业务期限届满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清除,重新记分至该记分周期终止。
④暂停报检资格期间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⑤暂停报检资格期限未满不得办理报检单位变更手续,不予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明》。
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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