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取得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需要满足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作文消防机构应当将当年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名册,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公安部消防局组织的相关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一级或者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无需提供);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六)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在取得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的无需提供)。
第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
(六)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申请变更注册。
(一)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
(二)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聘用单位主体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四)未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受到除警告、一万元以下之外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1年或者不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自达到20分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70周岁的(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原注册审批部门批准的除外);
(十一)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的;
(十二)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或者依法终止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