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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340181出让[2016]25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巢湖市(县) 国土资源 局;
通讯地址: 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东风路436号原居巢区政府老楼) ;
邮政编码: 238000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安徽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4-16号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壹拾万零壹仟叁佰玖拾贰点壹贰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拾万零壹仟叁佰玖拾贰点壹贰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裕溪路以北、安成路以南、天河以东。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详见宗地平面图;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居住用地。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 2016 年 8月 14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为现状;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为现状;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商业四十年、居住七十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亿壹仟贰佰伍拾叁万柒仟壹佰陆拾柒元(小写 512537167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伍仟零伍拾伍元(小写 5055 元)。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陆佰贰拾陆万捌仟伍佰捌拾叁点伍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2016 年 5 月 22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陆佰贰拾陆万捌仟伍佰捌拾叁点伍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2017 年 5 月 22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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