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辅导
2009年12月
收入的确定
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
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何谓“公允价值”?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收入的确定
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收入的确定-注意
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
确定收入时,还要注意收入确认的时间
虽然属于应税收入的范畴,何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收入的确定
应付账款挂帐的处理问题
旧法下的处理
外资的处理
内资的处理
新法实施后的处理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应税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税收的形式要件)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发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时,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收上,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关于“买一赠一”销售方式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
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赠送行为的界定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资产处置中的问题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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