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概念解读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概念解读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 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 意外事故 ,如:地震、火灾等。
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
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①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
议的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 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参考案例
原告甲将自己一间店面出租给被告乙用于开办超市, 租期约定为 3 年,乙一次性支付了 1 年的租金。一年租期过后,甲多次催告乙交第 2 年的租金,但被乙拒绝,并表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因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第 2 年和第 3 年的租金。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乙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除情形 ),属于违约行为。乙在 1 年租期满后,仍在租赁门面中营业
(不符合以上四种法定解 3 个月,乙应向甲支付
相应的租金。同时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支付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
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 )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 ( 二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 ( 三 )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
(二 )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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