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杨银娣,女,194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群乐村三队杨家宅19号。
被申请人杨亿军,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海顺路359弄35号402室。
申请人不服(2014)浦民—(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和(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申请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十三)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特提起申诉。
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撤销(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和(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
2、改判为2013年11月27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在海松路421弄12号102室住址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两块双层中空磨砂玻璃,一块双层中空白玻璃砸坏,被申请人承认砸坏玻璃,2013年12月3日申请人委托他人维修更换了三块玻璃费用600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赔偿三块玻璃损坏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31日上午修理残疾车回来11时26分出了交通事故地点金海路顾唐路(民耀路)路口驾驶小型轿车左侧前部相碰撞人跌地受伤有交通警打电话到医院救命车来西医诊断,1、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2、左肩关节脱位住院手术,如果不
做手术手坏掉,申请人问常跃文医生手术费用要多少钱3万——4万,申请人责好去想办法,申请人到2014年8月6日住院——8月8日手术做好手术出来医生叫病人家属来结没有人责有媳妇在申请人身面在医院营养也是儿子和媳妇拿来的,到2014年8月18日回到家里也儿子和媳妇照顾做什么事情,多是儿子来做根本没有被申请人来做,被申请人只要财产不要母亲,被申请人也不老实多种多样的欺骗也多种多样的责骂,叫申请人快快的去死掉。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居住102室的玻璃是我的上海市海松路421弄12号101室房屋产权也是我的,而且玻璃装修费600元事实清楚,而一二审法院判决200元,不公平故请求再审改判。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再审人:杨银娣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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