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课事故认定及办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教课管理工作,减少教课事故的发生,稳固教课次序,提升教课质量,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章 教课事故的界定与认定
第二条 教课事故是指来源则或有悖师德、风格底下,不切合教书育人基本主旨的言论,在
Ⅰ
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A2
未经所在院(系)部和教务处赞同,私自请人代课。
Ⅱ
A3
未经教务处赞同,私自改动上课时间、地址。
Ⅲ
A4
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
1、 10 分钟以内。
Ⅲ
(不行抗力或不测事故除外)。
2、 10 分钟以上。
Ⅱ
A5
因教师个人原由未准时达成教课设备准备工作。
Ⅲ
A6
醉酒后上课,造成恶劣影响的。
Ⅰ
A7
在讲堂上抽烟。
Ⅲ
A8
在讲堂上接打手机或收发短信、上网聊天。
Ⅲ
1、达到 1/4 。
Ⅱ
A9
未达成授课计划规定的教课内容。
2、达到 1/3 。
Ⅰ
A10
开课时间满 2 周,未提交本学期授课进度计划。
Ⅲ
A11
欺侮、体罚学生。
Ⅰ
A12
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教课设备设备重要损失或学生受伤。
Ⅰ
A13
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部署或只部署不批阅。
Ⅱ
A15
社会实践指导教师未按要求到实****场所对学生进行指导。
Ⅲ
A14
教课设计编写不切合要求,且状况较为严重的。
Ⅲ
A16
在考前泄漏考试一试题或答案。
Ⅰ
A17
命题或印制试卷未在规准时间内达成,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
A18
未依据命题要求命题或试题严重
1、命题人。
Ⅱ
犯错以致考试没法进行:
2、审题人。
Ⅱ
A19
监考迟到、早走,或私自请人代监考。
Ⅲ
A20
监考人员做与监考没关的事情,以致考场次序杂乱。
Ⅲ
A21
监考人员遇特别原由未办理报批手续而缺席。
Ⅱ
A22
监考:不按规定清场;对考试违纪行为不查处;让未携带有效证件(校内考试需学生证,国家
Ⅲ
级考试需身份证、准考据;重建考试须同时带在有效期内的重建证)的学生参加考试。
A23 校内考试监考人员回收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合,丢掉学生考后未阅试卷。 Ⅰ
A24
考试成绩评定严重误差,将不及格评为及格或将及格评为不及格。
Ⅲ
A25
教师营私***成心提升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或改正考试成绩。
Ⅱ
A26
考试后无特别原由任课教师未在规准时间内报送成绩,影响学生上网查问和选课(特别原由须
Ⅲ
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署名并报教务处赞同)。
A27
监考国家级、省级考试,不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
Ⅰ
1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未按规定进行指导或未达成相应工作。
Ⅲ
A28
毕业论文(设计):
2、指导教师未按规定进行指导,造成学生论文质量低下。
Ⅲ
3
、论文成绩评定显然误差,造成不良影响。
Ⅲ
A29
其余教课类事故
Ⅲ/Ⅱ/Ⅰ
B.教课管理类
序号
事
故
级
别
一个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所在院
1
、2 次。
Ⅲ
B1
系部、教研室或课程组安排的
2、3-4 次。
Ⅱ
集体活动。
3
、5 次以上。
Ⅰ
B2
考场发现试卷欠缺,以致考试推延进行。
Ⅱ
B3
试卷印制、传递、保存过程中
1、工作失误泄密。
Ⅱ
泄密(追查有关责任人责任)。
2
、成心泄密。
Ⅰ
B4
考试评分后,试卷丢失(追查
1、成绩已登录。
Ⅲ
有关责任人责任)。
2
、成绩未登录。
Ⅰ
B5
管理部门丢掉在校生考试成
1、一个班以内。
Ⅰ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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