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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梯管理暂行规 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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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梯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类型:质量法规文章加入时间:2003年10月28日11:48
第一条 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电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的各类电梯,包括客梯、载货电梯、医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及杂物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省电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接受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将检查合格企业上报建设部,并协助省技术监督局和省计经委实施质量监督及无证企业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全省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评定、年检和省外、境外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进入我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全省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人员和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电梯准用证》的发放和管理;
(六)负责组织全省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电梯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工作;
(三)负责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申报初审工作和进入本辖区内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验证、登记工作;
(四)负责《电梯准用证》的发、换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电梯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含省外、境外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管理制度。电梯制造、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由电梯生产企业负最终责任,并按本《规定》的规定签订销售、安装、维修合同。
第五条 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按照建设部《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实施。对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前生产上述电梯,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试生产。
对新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须经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六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本省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
第八条 省外、境外企业到我省安装、维修电梯须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建设厅审定。报批时须提交待安电梯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和安装企业的《电梯安装、维修资质证》等有关资料。否则不得在本省从事电梯安装事宜。
第九条 电梯生产企业如需委托省内其他具有电梯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在本省从事本企业所生产电梯的安装、维修时,可实行委托代理制,但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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