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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解读之第六编继承编PPT模版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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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系列解读
民法典继承篇
第六编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讲课人:小XX
20XX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XX年1月1日起施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继承(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遗嘱继承和遗赠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第三章
民法典系列解读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产的处理
Succession of civil code
第四章
民法典系列解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民法典继承(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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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