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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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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平安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平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平安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展审查,并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海关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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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平安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平安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平安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海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展现场监视检查。
第三章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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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海关总署对主管海关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展指导和监视。
主管海关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展监视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海关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展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海关应当在风险分析的根底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展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视检查式,并根据监视检查结果进展动态调整。
监视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式进展。
第二十条海关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视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视检查结合进展。
第二十一条主管海关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
海关在监管中得悉食品平安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农业、食药、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海关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视检查情况、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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