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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筹划——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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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筹划——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2005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案例628] [案情说明]叶茂森2000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茂森同月为维佳电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叶茂森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叶茂森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
    
     [筹划分析1]如果叶茂森与维佳电子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叶茂森工资、薪金所得4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元)。
    
     [筹划分析2]如果叶茂森与维佳电子公司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维佳电子公司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400-800)×10%-25=175(元)。
    
     [筹划结果]如果叶茂森与维佳电子公司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以节税145×12=1740(元)。
    
     这种节税方法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案例629] [案情说明]朱新旺是一高级工程师,2002年5月获得爱可信电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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