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与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
(三)已经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六)信誉良好;
(七)其它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自然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
(二)经营正常,资金实力雄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应收账款的能力;
(三)信誉良好;
(四)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受理后,贷前调查人员除应按照一般的调查方式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集中于贷审会进行审批,有关审批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经最终审批通过后,经办客户经理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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