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岱山保障房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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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点击进入: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研究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方案,报市政府土地出让与储备专题工作会议审定。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建成后无偿移交产权等事项。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约定移交给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项目竣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年度筹集计划,需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作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实行销售备案制度,由市住保办统一建立项目档案和分户档案。
第四章 供应管理
第十九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房源筹集及保障对象需求情况,按项目或批次制定适时适量供应的具体方案。
供应方案应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供应价格、申购对象、申购程序、供应办法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后施行。
政府委托部门或机构应当每月定期将可供销售房源(含套数、面积、对象等)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未按时报告的不得销售。未销售完的房源应转入下一年度销售,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调剂销售。
第二十一条 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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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
本项规定的收入、住房、财产和车辆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量和上一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5年以内的;
(二)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三)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法定应得房屋的(含承租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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