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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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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I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第四章派遣人员的选择与录用
第五章 劳动关系与岗公司反馈情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负责制订派遣人员转合同制在册员工初审工作方案和具
体办法;
(十)负责处理派遣人员投诉,配合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有关争议和纠纷等。
第九条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用人单位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共同参加的情况通报会,分析面临情
况、分享具体经验和完善改进实施措施。
第十条建立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对因严重违法违纪违 规已 与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和派遣人员,应全部纳入黑名单
范围,用工单位之间和用工单位内部应实现信息共享,防止其他单
位再次聘用或通过派遣方式再次使用。
第三章用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采用招标、邀标等方式统一选择用人单
位,实行服务内容和标准统一确定、服务价格对应统一和资金统一
监管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 综合 服务能力负责向用工单位指定用人单位,用工单位须与用人单位签
订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的规范性操作协议。
本办法实施前,用工单位已与非集团公司指定派遣机构签订了
合作协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并积极协调各方做好派遣人
员关系转移事宜。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须通过指定派
遣机构派遣,各单位可主动与原派遣机构协商一致,做好原已派遣
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每年进行
次综合评估,并对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用工
单位应对用人单位的服务质量随时进行监督并向集团公司反
馈,其年度评估意见是集团公司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或评估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集团公司
采取约谈、要求改进、变更指定服务商、扣减服务费、解除合作关系等方
式予以处理。
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选择与录用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
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
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考察。
第十五条选择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戈h岗位说明
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用工单位也可委
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得用工
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
位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拟工作岗位
的《岗位说明书》
(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
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及本办法实施后各类新增聘用人员,全部纳
入劳务派遣用工范围。进入劳务派遣序列后享受下列情形的激励待遇。对
不愿进入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可采用调岗、离岗培训或依法支付有关费
用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 再享受下列激励待遇。
全 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 会保险 缴纳范围。
从 事危险岗位作业的,优先纳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
医疗保险参加范围。
(三)用工单位在调整工资时,派遣人员按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予
以调整,人均增资水平原则上高于非派遣人员。
符 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第六条规定加入条件的,
优先纳入企业年金参加范围,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优先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争先创 优评选 和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荣誉称号或比赛名次的,
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表彰方案,与用人 单位协商后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或延长派遣期限等奖励。
(六)优先参加用工单位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全部参加集团公司职业技能
所组织的鉴定,聘
任技术职务或技能职务后享受有关待遇。
(七) 符 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优先录用为用工单位
合同制在册员工,非派遣人员不享受。
(八)原聘用期间工龄与派遣期间工龄合并连续计算。
(九) 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
负责管理)。
(+) 可自愿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享有与用工单位合同制在
册员工同等待遇。
(十一)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和评选表彰。对本办
法实施前、后的高层次人才、第一至三层次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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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