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
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
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期均
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在册职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被聘任人员不属《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二) 被聘任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259 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
(三) 拥护社会主义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致力于公司的发展事业,敬业
爱岗;
(四) 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经验,熟悉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运行体制和本行业、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 有八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公司任职满五年。有突出贡献的和有突
出经营管理能力的,经公司董事会考核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累计缺勤低于三个月。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行为规范是: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 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并以此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
力工作,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总经理是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首席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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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主持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安排和筹划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制定权限内的公司政策和规范,保证公司高效、安全、有序、良好、连续地运行,
以达到规定的经营发展目标;
(二) 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保证生产经营发展实现所作职能分配
和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人员、资源的配置,以达到机
构运行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在全
公司范围全面贯彻落实;
(四) 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请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并主
持总经理工作和有关会议,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协调和处理各分管经理层人员的
有关工作关系,保证经理层的集中统一和相互配合。并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对其他
经理层人员的奖惩建议;
(五) 负责公司行政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并主持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和规章规定,制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
(六)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或授权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解聘
工作。负责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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