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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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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公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三)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CISG)
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上述两个公约合并,定名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
1、《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辨析:营业地在中国的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之间有关货物买卖的合同;
营业地在日本的美国A公司,与营业地在中国的美国B公司之间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
前者还是后者适用《公约》?
2、CISG在非缔约国的适用
《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P86
例:A公司与B公司营业地都不在缔约国,但根据C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该合同应适用C国的法律。C国是缔约国。
3、不适用《公约》的销售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4)股票、债劵、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7)合同的内容不是或主要不是以货物交易行为来实现的(主要有加工合同和劳务合同)。
4、《公约》不涉及的问题
(1)合同效力或其任何条款效力,如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有效性等问题;
(2)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第三方对所售货物的请求权;
(3)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责任问题,如由于买方的产品缺陷使买方或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者死亡,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辨析:A、中国长虹电视机有限公司与日本索尼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出口合同,双方约定适用日本国内法;
B、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条件。
6、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我国1986年12月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加入的文书,公约于1988年1月l日对我国生效。
(1)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对公约在非缔约国的适用的规定的保留);
(2)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关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等意思表示得用非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加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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