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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富在民法中的判定
随着时代进展和进步,互联网和人们平常生活消遣越来越不行分割。而给人们休闲的网络消遣进展也越来越迅猛,随着网络玩耍的进展,网络虚拟财宝的累积也一步一步增加着。那么什么是网络虚拟财宝? 我们该如何界定网络具有消亡周期而不会永久的存在。
地域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一旦脱离了网络环境,其将变得一无是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网络这个特定的环境。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照旧是一种特殊的物,接收物权法对它的约束。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支配上,也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全部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性随着现代经济的进展,物的概念己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凡是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者管理可能性者,都可以依法成为物。物纳入法律体系爱惜的最基本标准是由于其有财产价值,能为人们所把握、支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取得物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民法爱惜下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区分于其他财产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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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分为不同的物格,人们依据物的不同物格来确定其在法律上地位,确定对其的支配力,从而确定法律爱惜方式。建立物格制度,就是将全部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第一格生命物格,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其次格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航道、频道等;第三格一般物格,包括其他一般物。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物格的其次格即抽象物格,这样一种新型的物的归类方法,较好地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定位。首先这样顺应了物权法的进展趋势,由于传统意义上的物主要是指实体物,而无体物一般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但是随着科技的进展,消逝了很多新兴的财产,这些新兴的财产却没有受到法律规定爱惜,而抽象物格概念的提出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抽象物格把传统的物的外延进行了放大,把网络虚拟财产名正言顺地纳入到了物的范畴,解决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能不能收到物权法爱惜的问题。再者,抽象物格精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这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精确描述。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金钱价值,我们可以用现有的标准衡量其价值,它是依托于网络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是物权客体。从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应当属于一种合法的“物”。我们应当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对外经贸高校的梅夏英博士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上来理解,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某方面程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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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下转第130页)(上接第128页)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用户可以凭自己的意志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介入。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财产,可以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物权是排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支配虚拟财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对自己虚拟财产物上权利行使干涉,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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