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一、继承的含义与种类(了解)
二、涉外继承的含义与特点(理解)
三、涉外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含义(了解) 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四、涉外法定继承
(一)涉外法定继承的含义(理解)
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定继承。
(二)涉外法定继承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理解)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法国民法典》规定:配偶只有在死者未留有有继承权的血亲,或仅有兄弟姐妹以外的旁系亲属时,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中国继承人范围较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窄,原因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个人生产资料少,私有财产较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防止私有财产的流失,故规定的范围较宽。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冲突
我国:两个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3、继承遗产的分配份额冲突
我国: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
应均等
法国:对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份额
所作的规定不同,但对同一顺序的继
承人则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
日本:有第一顺序时,妻子只能继承1/3;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时,妻子与第二顺序人同序继承,此时妻子继承2/3
4、遗产继承程序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遗产由继承人直接继承
英美法系国家:全部遗产首先归属人格代表者(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清算遗产后,只有余下的积极财产才能分配移转给继承人。
《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三)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重点)
根据是否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开来分别确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又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之分。
1、同一制(单一制)
继承关系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意大利、日本、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荷兰、希腊、瑞典、埃及、伊朗等
采本国法的国家
挪威、丹麦、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等
采住所地法的国家
在一些国际立法上得到肯定和支持
2、区别制(分割制)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区别制与同一制的比较
(四)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理解)
1、继承的开始
2、继承人
3、继承的财产
4、继承的份额、特留权
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
6、遗产管理
(五)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我国在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上采用分割制原则
动产适用属人法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我国把涉外继承的住所地法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总结
五、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理解)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含义(了解)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者受领遗赠。
(二)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含义(理解)
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来说,是指一国公民在另一国死亡后留下的无人继承财产。
(三)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理解)
国家是以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呢?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主张:一为无主物先占说(主张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财产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而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如英国、美国部分州、多数拉丁美洲国家、日本、法国、奥地利等);二为法定继承人说(主张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如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
由于各国对国家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依据有不同的认识,在解决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时可能发生冲突。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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