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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第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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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
第十二条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一)在境内合法设立;
(二)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三)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四)拥有 名以上具有 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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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
系统;
(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
(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 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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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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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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