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三、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行政救济制度之一
对上述概念可以作进一步的阐释
1、行政复议的目的
防止、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的性质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的对象
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7条)
这一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是:
行政复议是纯政府的活动?还是带有司法色彩的活动?是属于国家权能中的那一类?
学术界的观点:
1、纯行政活动说
2、行政救济活动说
3、行政司法活动说
司法性行政活动说
准司法说(行政性司法活动说)
章剑生教授的观点: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司法性:
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机关是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对“官民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判,行政复议机关保持了相对独立性、公正性。
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毕竟是行政机关,其行使复议权能的本质在于行政权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内部自我纠错机制
因此,它不同于行政诉讼:外部纠错机制(司法审查制度)
同时,它也不同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行政监察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体系)的一个环节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赔偿、申诉等各种制度共同构成行政救济制度体系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行政争议。这是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加以区别的重要标志。
2、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为: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点是与行政诉讼不同的。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一般不采取庭审辩论方式。这一点也是与行政诉讼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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