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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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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属国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按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大资产[2010]21号)规定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除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厦门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厦大科[2011]40号)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宣传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经费使用的适当性、有效性、合法性,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前的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家具和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管理,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做好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业务培训,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核发经费卡、经费分配、预算执行、经费使用、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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