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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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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方法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23)第4号
【发布日期】2023-06-17
【生效日期】2023-06-17
【失效日期】
【所集说明书〔格式要求见附4〕;

〔七〕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八〕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九〕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第十四条 次级债券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次级债券的发行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根据需要,分期发行同一类次级债券,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每期发行时间及发行额度。假设有变化,发行人应在每期次级债券发行15日前将修改的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第十八条 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以下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

〔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于次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

第二十条 招投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招标过程。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次级债券发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次级债券发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于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次级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发行期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在债权确认完成后,中央结算公司应及时完成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向中央结算公司缴付登记托管费。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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