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知名律师李青云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读: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三类资质问题(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一个未招标。
3、此条款所述无效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的主体是发包人与承包人。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读: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考虑到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此处的规定与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不同,注意区别理解。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读:1、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应比较合同价款支付工程款,只是发包人可扣除修复费;
2、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免除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3、合同无效且工程验收不合格,肯定会造成相应的损失。解释规定,如造成工程验收不合格有发包人原因的,发包人也应根据其过错,全部承包或与承包人分别承担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此此规定与合同第58条对接。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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