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出口贸易法三
摘要:本文重要简介了日本进出口贸易法的重要内容。
第32条 保守秘密的义务
按照第28条第5项的规定,解决与同条第1项或第2项经济产业省令(如下称“限制命令”)有关事务的出口协会中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从事该或出口协会按照第11条第2项规定提出申报后制定的会员应遵守的事项不符合第5条第2项第4款至第6款规定期,可以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祈求,规定实行同项规定的解决。
第5项当公平贸易委员会觉得出口商按照第5条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报后签订的合同,或出口协会按照第11条第2项规定提出申报后制定的会员应遵守的事项变成不符合第5条第2项第4款至第6款规定期,可以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祈求,规定实行第6条规定的解决。
第6项公平贸易委员会提出前2项规定的祈求后,应立即通过政府公报予以发布。
第35条 与掌管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的大臣之间的关系
第1项经济产业大臣在批准第14条第1项(涉及第19条之6准用的状况。如下同)或第19条第1项(涉及第19条之6准用的状况。如下同)合用的《中小公司等合伙协会法》第51条第2项或第63条第3项时;第18条(涉及第19条之6准用的状况。如下同)规定的处分时;欲制定或废除第28条第1项或第2项的经济产业省令时,必须征得掌管与该处分或经济产业省令有关的货品(属于第14条第1项或第19条第1项合用的《中小公司等合伙协会法》第51条第2项或第63条第3项的承认或第18条规定处分的状况时,与承认或处分有关的出口协会的所属的出口商或进口协会所属的进口商解决的货品)的生产与流通的大臣的批准。
第2项经济产业大臣受理第5条第1项或第11条第2项规定的申报后,必须立即告知掌管与此合同或会员应遵守的事项有关的货品的生产与流通的大臣。
第36条 向海关长委任权限
经济产业大臣可以按照法令的有关规定将基于本法律的部分权限委任给海关长。
第37条 向审议会等进行征询
经济产业大臣对制定或废除第2条第4款或第28条第5项法令进行备案时;或制定或废除第28条第1项或第2项的经济产业省令时,必须向审议会等(指《国家行政组织法》(1948年法律第120号)第8条规定的机构)就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征询。
第38条 听取意见的特例
第1项经济产业大臣欲发布第4条第2项或第6条规定的命令时,不管与否按照《行政程序法》(1993年法律第88号)第13条第1项规定就意见陈述的程序进行辨别,都必须征询意见。
第2项在征询的期限内对与第4条第2项、第6条或第18条(涉及第19条之6中的合用状况)规定的处分进行的审理必须公开进行。
第3项根据《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定,与该处分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参与该征询意见会时,进行前项征询意见的主持人必须批准其规定。
第39条 就出口协会的行为提出审查祈求
按照第28条第5项的规定解决与限制命令有关事务的出口协会对作为解决该事务而采用的行为存有异议时,可以根据《行政不服审查法》向经济产业大臣提出审查祈求。
第39条 之2在不服申述程序这一环节听取意见
第1项对于按照本法律规定实行的处分(涉及前条规定的出口协会作为解决与限制命令有关的事务而采用的行为)决定或裁决提出不服申述或审查祈求时,必须提前一段时间告知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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