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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一、电子商务进呈现状及税收流失状况分析
电子商务中主要包括B2B、B2C、C2C等多种模式,其中B2B和B2C已基本实现税款的征收,而C2C模式下税款的征收仍是一个真空领域。C2C2
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一、电子商务进呈现状及税收流失状况分析
电子商务中主要包括B2B、B2C、C2C等多种模式,其中B2B和B2C已基本实现税款的征收,而C2C模式下税款的征收仍是一个真空领域。C2C模式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中流砥柱,其为consumer to consumer的缩写,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众所周知的淘宝网就是基于这一模式进行网络销售。在当今互联网经济飞速进展的时代,基于大数据的统计理念,电子商务中的C2C模式对我国的GDP总量和CPI指数产生了巨大影响。在美国,民众在感恩节后开头全民疯狂选购,故此感恩节后的第一天又被称之为“黑色星期五”,而如今,由淘宝网所开创的“双11”风头更甚。从表可以看出,自2009年首次发起“双11”购物狂欢节以来,“双11”的销售额在六年间呈几何倍增长,更在2014年创全球历史新高。
表 淘宝网历年“双11”销售数据
数据来源:中国报告大厅。
而在受益人群热舞狂欢之际,我们必需冷静下来思考一个问题,在海量交易的背景下,在高额利益的掩盖下,我们究竟在“双11”中损失多少?历年“双11”,淘宝网上的交易类型较广,但大多都是有形的商品,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在传统商务模式的增值税征收制度下,不考虑起征点及各项优待政策,按一般纳税人平均5%的税负率进行分析,“双11”(×5%);若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负进行计算,(×3%)。而这仅仅只是“双11”这6天的数据而已!纳税人的巨大收益和税务机关的微量税收形成了天壤之别,电子商务中C2C模式的税制完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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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的必要性
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公正和效率三原则。首先,从法定原则来看,目前由于C2C模式下纳税人信息不公开、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且我国税法中并没有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个人店主的征税之路困难重重。但需要留意的是,我国税法中也没有任何针对电子商务的优待政策,这就表明,法律中已经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电子商务应当如传统商务一样,对个人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依据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其次,公正原则禁止政府对纳税人赐予优待或苛待的不公正待遇。我们不能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象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推广,消费者更倾向于网络购物,且网店的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网店的市场竞争力已远超实体店。即便网店销售的物品质量参差不齐,照旧可以获得巨额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劣币驱除良币”这一不公正现象消逝的概率极大。
最终,效率原则要求税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市场在竞争中的乐观作用,避开税收造成干预。目前市场经济进展的大环境是鼓舞创新创业,鼓舞互联网经济进展,在此背景下,政府可利用税收政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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