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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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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教案
第十章(节选)
                       授课周次:第7-8周
授课
日期
 
授课
班级
 
授课
地点
 
授课名称
第十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节选)
授课时数
1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掌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和对它们的处罚原则。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把握犯罪预备、未遂的概念和条件、处罚的原则,能够应用所学知识于实际案例。
重点
与难点
教学重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概念及特征
教学难点:


参考
资料
1. 张明楷主编:《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教学设计及授课内容概要:
教学设计:第三节重点犯罪的预备();第四节重点介绍犯罪的未遂
()。
授课内容:            
第三节犯罪预备
案例
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
(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主观上是为了犯罪
(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行为所致。

、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
本案,王强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五、课后作业
薛某(女)与刘某(男)是夫妻,由于刘某性格暴躁,喝醉酒后经常毒打薛某,以致夫妻感情很不好。一次刘某请朋友来家吃饭,喝醉酒后当着众人毒打薛某,薛某觉得这样的生活再无法继续下去,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非但不答应离婚,还威胁薛某如果离婚,他就杀了薛某全家,薛某无可奈之下决定投毒毒死刘某。为此,薛某购买了毒鼠强,并计划在当天晚上吃的菜里下毒,哪知毒鼠强被薛某的婆婆发现并掺了粮食放在房前屋后药老鼠。薛某准备在菜里下毒时才发现毒鼠强已经不见,此时卖毒鼠强的小贩也已经回家,临时买已经来不及。薛某认为这是刘某命不该绝,便放弃了犯罪计划。后薛某又被刘某毒打,薛某在对婆婆哭诉时不小心说出此事,哪想被婆婆举报到公安机关。
【分歧】
对于薛某的行为是构成成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意见一:薛某构成犯罪未遂。薛某做菜的时候已经属于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薛某婆婆误以为毒鼠强是用来药老鼠的,拿去用了才导致薛某的犯罪没有的得逞,薛某的犯罪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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