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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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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若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向申请人送达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理时限:
(一)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40个工作日;
(二)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现场业务一处(深圳市)、惠州海关(惠州市)。
十三、决定机构:现场业务一处(深圳市)、惠州海关(惠州市)。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深圳海关门户网站或者拨打深圳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详见深圳海关门户网站或者拨打深圳海关“12360”热线。涉及廉政问题的,可以拨打深圳海关廉政举报电话(0755-25592259)。
十八、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深圳海关门户网站或者拨打深圳海关“12360”热线。
附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样式、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条件,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现向你关提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请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印
年月日
填写示范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北京海关:
本申请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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